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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king the law and re-making the law with Nelson Mandela」演講
2014 Tang Prize Laureate in Rule of Law Former Justice, Court of South Africa
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為國際知名的法學教授,南非解放運動的領袖之一,因反對種族隔離政策遭到南非政府炸彈攻擊,失去一條手臂和一隻眼睛的視力,但仍致力於建立南非的民主與法治,他是南非人權憲章的主要起草人,也是憲法法院的首任大法官之一,南非憲法法院成就了許多憲法奇蹟。2014年唐獎首屆法治獎特別頒予他,以表彰他對人權和正義做出的貢獻,薩克思努力經由法治的實踐,癒合南非過去社會撕裂帶來的創傷,建立一個尊重多元、擁抱民主價值、社會正義與基本人權的社會。2018年適逢南非人權鬥士曼德拉100週年冥誕,南非各地皆有Mandela 100的紀念活動,反思其帶給世人的啟發。在Mandela被囚禁27年的羅比島,目前已改為人權博物館的紀念活動上,是由長期追隨Mandela的唐獎2014法治獎得主Albie Sachs發表主題演說發表演講。究竟曼德拉的法治遺產是什麼?對當前的南非與世界有怎樣的啟發? 都將於本演講探討,歡迎您共襄盛舉。
- 時間:107年9月19日(三) 14:00-16:00
- 地點:交通大學 交映樓國際會議廳 (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 主辦單位: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TPP及跨國經貿法律研究中心
- 報名網址:http://conference.itl.nctu.edu.tw/conference_list.php
「State Immunity:Conceptional Foundations and Recent Developments」演講
時間:2018年4月10日(二)
地點:交大光復校區管理二館MB1069
主持人:倪貴榮教授
主講人:Stephen Neff(愛丁堡大學教授)
主辦單位:交大科法學院&TPP與跨國經貿法律研究中心
演講內容摘要: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於2018年4月12日邀請愛丁堡大學Stephen Neff 教授就國家豁免權之基本性質、例外、相關爭議等議題,與各界分享其見解。Neff 教授專長於國際公法以及國際經濟法,研究範圍集中於國際公法以及國際經濟法之發展史,近期則集中於自然法之歷史。此外,其自學術以及實務觀點出發,對於國際人權法相關議題亦多所關注。其代表著作包括Justice Among Nations: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以及Justice in Blue and Gray: A Legal History of the Civil Wa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Neff教授首先介紹國家豁免的基本概念。國家豁免權又稱為國家主權豁免,乃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職務,依據相互尊重以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免於互相管轄之權利。其早期源於國家力量之自我節制(Self-restraint of states),認為內國之司法權不應擴及至他國事務,亦有認為國家豁免乃是基於國家平等以及互不干涉內政之原則者。對於國家豁免的法源地位,向來有爭執其為習慣國際法或是一般法律原則者,惟尚無定論。近年來雖有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之簽訂,惟其尚未生效,簽訂國家亦不佔國際社會多數,其影響有待觀察。
而對於國家豁免權的性質,關係到國家得主張豁免權之範圍,有絕對豁免說以及限制豁免說。持絕對豁免說者認為,一切國家行為都屬於得豁免範圍,只有在習慣國際法或是條約有明文規定時,才得以主張例外。支持限制豁免說者認為,應該要以豁免權以及國家主權之性質為根本,在豁免權以及國家主權性質範圍外之行為,皆屬於國家豁免權之例外。從人權觀點觀察,越採取保護人權的立場,將越限縮國家豁免權之範圍,故而絕對豁免說引發許多人權議題上的憂慮,例如關於國家虐待囚犯之情形是否得主張國家豁免,持絕對豁免說者認為,國家對囚犯屬於管理人民、維持秩序之行為,既然條約或是習慣國際法皆未將其排除,國家自得主張國家豁免,除非該國簽訂有反虐待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始因條約義務受拘束。反之,持限制豁免說者認為,虐待囚犯就本質上而言,非屬主權行為的一部份,不符合國家主權的本質,即使條約和習慣國際法沒有將其排除,該行為亦應構成國家豁免之例外。
另外,Neff教授提醒,國家豁免權、無訴訟因由(Absence of cause of action)、國家行為(act-of-state)三者之間的界線亦在國家豁免相關之判決中被關注。「無訴訟因由」指欲主張權利之人在內國對於國家本就無得以主張之權利,故而無法於外國法院請求裁判。而「國家行為」則是因其具有高度政治性,外國法院基於司法權界限以及對他國事務之尊重亦無從審查。其等皆不受外國法院判決,與國家因為豁免而不受外國法院判決結論上雖然相同,背後邏輯卻相去甚遠。
而關於國家豁免之例外,國際實踐上通常認為於商業行為、財產的所有權、佔有和使用、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僱用契約及仲裁等領域,部分排除主權豁免之適用,國家行為於涉及此類事項時,不得主張豁免而不受他國法院判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業行為部分,雖然有國家豁免權之例外,但是依照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公約之規定,以國家為多數股份股東或是單一股東之私人公司,例如國家所設之公股公司或公營企業,仍然可以享有國家豁免權,使得國家可以藉由私人公司,逃避司法裁判以及國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這也是為何英國不願意批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公約。
而關於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個人是否可以因國家豁免而免受外國法院判決,多數法院見解採肯定說,其採功能性豁免(functional immunity)觀點,認為只要係個人執行政府權能之行為,即可利用國家豁免為保護傘,免受外國法院判決。惟當國家行為被外國法院認為違法時,為該等國家行為之個人亦無法免責。
最後,Neff教授提出對於國家豁免權之國家實踐觀察。近年許多國家紛紛訂定反恐法案,美國亦發布資助恐攻組織的國家名單,規定對於國家資助恐怖攻擊組織之行為不再予以豁免。關於如此國家實踐對於國家豁免權會造成如何衝突,是否會限縮國家豁免權之行使,或是會促使國家面對其責任,都有待更深入的觀察以及分析。
演講照片:
演講海報:
食安風暴惹民怨 學者建議提高民眾參與、尋求共識
(蘋果即時新聞/許敏溶/台北報導)
台灣過去幾年發生食安風暴,對食安治理與管制帶來嚴峻挑戰,交通大學今舉辦論壇,與會學者指出,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的專家治理體系,已是普世價值,卻因民眾參與的不足而嚴重減損科學證據成為決策基礎的正當性,台灣在調和專家治理和民主審議的必要程序等部分,仍有待尋求共識,特別在高度爭議的美國牛豬肉和日本核食進口議題。
倪貴榮觀點:建構完善風險分析體系以處理日本核食進口爭議
風傳媒/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蔡總統在元旦媒體茶敘中表示,是否開放日本福島周邊五縣市食品進並無時間表,而將以維護國民健康為依歸。政府嘗試以召開公聽會,冀以化解民眾對核食疑慮,原無可厚非,無奈卻成為各利益團體角力的場域,無法達到有效溝通和尋求共識之目的,我們寄望政府回到依法行政的基調,重新落實和建構能符合國際規範和維護食品安全應具備的程序和機制。